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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保证金退还须知  
 
 


  根据上海市建委《关于城市建项目(工程)试行预交竣工档案保证的规定的批复》(沪建办(93)第0247号),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无偿报送竣工档案,经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可持竣工档案归档证明及所缴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款凭证收据原件,向我馆办理退还竣工档案保证金本金。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退还竣工档案保证金本金需提供竣工档案归档证明及以下材料:
  1、“城市建设工程交纳保证金收据”第四联退款凭证原件。
  2、若第四联退款凭证原件遗失的,需向我馆书面报告申请退款(申请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法人公章),并附第三联交款单位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3、由于建设项目(工程)转让而变更退款单位的,需向我馆书面报告申请退款(申请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法人公章),在报告中注明详细情况(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原缴款单位同意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受让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法人公章)。
  上述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其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需附单位合法资质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或工商执照等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盖法人公章。申请退款单位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我馆审核同意退款后,建设单位领取人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字领取档案保证金退款通知单,到规划局财务部门办理领取保证金本金手续。